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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童输液中病情加重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

作者:      来源:云南网     发表时间:2008-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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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的何书磊因身体不适,家长遂带他到附近的医院就诊,听了家长及小孩的病情口述后,当班护士便给其开处方、输液,在输液过程中,何书磊出现口唇发紫、讲话不清等症状,家长急忙拔了针头将其送往相隔1公里许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医院抢救,抢救不到10分钟何书磊死亡。何书磊之死到底是谁之过?8月3日至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就诊 输液中病情加重至死

  何书磊的父亲施何军告诉记者,去年6月25日中午11点50分许,他如往常一样从学校接何书磊回家(何书磊系怒江州六库实验小学一年级学生),当接到小孩时,见小孩有出汗、手脚疼痛等情况,就把小孩送往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就诊,当班医生(后来才知道是护士)听了小孩及其家长的口述后,初步诊断为中暑,并为其开了处方并输液治疗。

  因家里来了朋友,施何军先离开,让其爱人看护孩子。当天下午2点10分,施何军接到爱人电话,说孩子输液输到第二组时,出现口唇发紫、讲话不清等情况,很严重。施何军和朋友立即赶到医院,当时孩子还在输液,他急忙拔下孩子输液的针头,送往相隔1公里许的怒江州医院急诊,抢救不到10分钟,何书磊死亡。

  鉴定 医院门诊部存在过错

  事发后,施何军及时请朋友到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拿处方及小孩实际使用的输液瓶中的残余药物(无奈第一组输液瓶及残余药液无法拿到),同时向泸水县公安局报案,通知了六库实验小学、泸水县卫生局、泸水县医院、怒江州药检局等有关部门,希望能为小孩的死亡查找原因。

  当天下午,泸水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对小孩的遗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提取了相关检材。同年8月29日,泸水县公安局对此作出了鉴定结论: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及中毒死亡。9月11日,怒江州医学会受理了施何军提请的医疗事故鉴定请求。同月30日,怒江州医学会就此作出了鉴定结论:1、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对何书磊的医疗诊治服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何书磊的死亡原因与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

  施何军对怒江州医学会的鉴定不服,欲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一直不提供何书磊实际使用的输液瓶中残余药物,使再次鉴定没有了任何意义。万般无奈之下,施何军夫妇只能向泸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 何书磊在校一切正常

  去年6月26日,怒江州六库实验小学向怒江州教育局出具了有关何书磊在校活动汇报(摘录)——

  6月25日早晨,何书磊同学按时到校上课。

  7点40分上早自习。

  8点20分上数学课。

  9点20分上第二节语文课。

  10点15分上语文课,本节课是做作业,该同学积极认真完成。

  11点05分上第四节体育课。

  11点45分,同学们在老师带队下,送到校门口。

  在此期间,老师均未发现何书磊有异常现象。

父亲 医院应承担直接责任

  何书磊的父亲施何军认为:其子何书磊的死亡只有两种可能:一、自然死亡。何书磊一直身体健康,也没有过危及生命的病史,这在其死亡后内脏器官检验已排除。二、何书磊的死亡与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整个诊疗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当为何书磊的死亡承担直接责任。施何军因此提出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医院赔偿27万元的诉讼请求。

  泸水县法院于今年2月21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泸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医患关系。怒江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被告在为原告之子何书磊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失行为。但何书磊死亡后,原、被告未按相关规定对现场实物进行及时封存和启封,以致输在何书磊身上的第一瓶液体残留物无法提取,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

  原、被告在委托怒江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定性为医疗事故,但结论中未按相关规定作出医疗事故等级结论。也未按相关规定作出被告的责任程度及具体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果关系不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认定的依据,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该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zhuo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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