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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依法登记不履行义务房东受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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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将房屋出租,却不依法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进行租赁登记。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对房东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自2004年6月1日起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元墩头村某房屋对外出租,先后租给张某等人,约定月租金为人民币1200元,至2006年5月31日止共收取租金达2.8万余元。因陈某在出租房屋期间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在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陈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陈某还是拒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于是,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于2006年11月15日向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元的决定,并进行公告送达。由于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于2008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没有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对出租人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陈某出租房屋却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编  后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增多,租赁房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房屋租赁市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管理,隐患重重。现在,大部分城市都出台了房屋租赁条例,但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人不知道这些文件的存在,或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房东在出租房屋的时候往往只是与房客签署一个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使得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都难以进行管理,对社会安全造成隐患。

  通过房屋出租获取利益无可厚非,但房东同时应当对国家法律法规有所了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租赁合同登记、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否则将会因违反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罚。

  本案只是一个很小的案子,但其中显露出来的问题给我们提了个醒。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力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以保障房屋出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张明军

责任编辑:zhuo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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