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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上发文评论照片质量 摄影师法庭索赔万元

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时间:2008-08-25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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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杨先生发现互联网上出现了对其摄影工作室进行诋毁的文章,于是将发文的徐小姐等三位消费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在互联网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10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杨先生称,2007年4月上旬,徐小姐打电话到其工作室,预约4月14日上午为三人拍摄京剧剧装照。后因工作室特聘化装师14日临时有演出任务,杨先生就打电话给徐小姐协商调换拍摄日期,徐小姐不同意。因此,4月14日,杨先生另外聘请化装师为三人化装,并设计专业的戏剧人物动作造型,完成拍摄任务。拍照结束后,徐小姐三人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前提下分别在拍摄合同书上签字,并交付拍摄费用。双方约定5月15日取照片,由杨先生工作室以特快专递送达给徐小姐三人。到6月份时,杨先生发现,4月16日12点35分,被告在尚未拿到照片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以“天堂花朵”发表了“强烈鄙视某摄影工作室专业素质”、“没想到,他真的会因为我不同意改时间而恶意报复在照片上”、“没想到照出的照片,难看到让人吃惊”等等对杨先生及其摄影工作室进行诋毁的文章。两天后,被告又发文称“因为京剧照我也没有经验。一直以为难看是自己的原因,是我不适合照呢,后来给专业人士看过,说根本就是角度的问题,是故意的”。

    杨先生认为该文在网上流传数月之久,流传甚广、影响极坏,给其社会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影响了其业务,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制止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杨先生向法院提起来诉讼。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zhuo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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